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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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 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额外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七十一周岁,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身故额外关爱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高龄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八十周岁,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高龄身故额外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 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 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与任一身故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身故额外关爱保险金、高龄身故额外保险金)不可兼得,仅按身故和全残这二者中的一种情形给付相应保险金。 |